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对参加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加发基础养老金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制发机关:
- 发布日期:2011-04-25
- 文件字号:
- 成文日期:2011-04-25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对参加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加发基础养老金工作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对参加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加发基础养老金工作实施细则 为做好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衔接,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省人口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人口发〔2009〕101号文件做好新农保制度与人口计生政策衔接的意见》(鲁人口发〔2010〕5号)和《胶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胶政发〔2010〕147号),决定对参加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的独生子女父母加发基础养老金。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适用条件和范围 参加新农保的独生子女父母中年满60周岁的人员。 二、加发基础养老金数额 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由政府在全额支付55元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为每人每月加发5%的基础养老金,由市财政承担。 基础养老金的加发数额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三、办理程序 (一)本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证的需村居出具证明)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居)委会确认后填写《胶州市参加“新农保”的独生子女父母加发基础养老金花名册(村居级)》,上报各镇、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各镇街)计生办审核。 (二)镇(街)计生办审核无误后,建立《胶州市参加“新农保”的独生子女父母加发基础养老金花名册(镇街级)》,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需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同时报送电子版)。 (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无误后,在《胶州市参加“新农保”的独生子女父母加发基础养老金花名册(镇街级)》上加盖公章,反馈各镇(街)计生办,由各镇(街)计生办提交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镇(街)计生办应及时对享受基础养老金加发待遇的新增和退出人员进行审核,每月按以上程序对新增和退出人员进行申报,并在“备注”栏内注明。 四、加发基础养老金起始时间 截至本细则实施前年满60周岁的,自本细则实施后经本人申报、各级审批的次月起享受基础养老金加发待遇;本细则实施后年满60周岁的,自本人申报、各级审批的次月起享受基础养老金加发待遇。 五、责任追究及考核 享受加发基础养老金待遇的独生子女父母资格审核工作,列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因资格审核不准确造成虚领、冒领的,由责任单位、责任人负责追回,并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胶州市参加“新农保”的独生子女父母加发基础养老金花名册(村居级) 2.胶州市参加“新农保”的独生子女父母加发基础养老金花名册(镇街级)
胶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胶 州 市 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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