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现予以公布,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禁燃区的定义:为控制大气污染而划定的,除电力、热力供应企业外,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的区域。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北至新北外环及胶济铁路客运专线,西至新西外环及胶西街道办事处驻地,南至胶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至李哥庄镇(详见附件)。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项目。
四、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规划服务中心、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等部门以及有关镇街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努力营造优美的城市生产、生活环境。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通告。
附件:胶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图
胶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6日
附件
胶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图
原文下载: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word版本)
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pdf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