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实施方案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胶政办发〔2017〕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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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部门关于落实
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
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监察局、信访局、发展改革局、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局、审计局《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9日
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
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实施方案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市监察局 市信访局
市发展改革局 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商务局 市审计局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5号)、《青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青岛市经济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由所在单位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计生字〔2004〕10号)和《青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青岛市经济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企业部分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未享受加发百分之五退休金待遇的遗留问题的通知》(青计生字〔2004〕34号)要求,为全面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加发养老补助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维护计生家庭的合法权益,让广大计生家庭优先享受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群众生育观念转变,推动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
二、发放范围及标准
凡我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业:
1.对2002年9月28日以后退休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都应按其退休时青岛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
养老补助;
2.对1994年10月1日—2002年9月28日期间,企业退休职工中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独生子女父母,也应由所在单位按其退休时青岛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补发一次性养老补助。已经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加发5%退休金的和退休金为100%的退休人员不再补发一次性养老补助。
三、发放办法及经费渠道
(一)正常运转的企业。要依法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政策,经费由企业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解决。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信访局、发展改革局、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局等部门和属地管理镇(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督促落实。对拒不依法落实的企业,职工应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依法提起诉讼;同时,在落实各项评优奖励计划生育审核时,取消企业奖先评优资格。
(二)进入破产、关闭程序的企业。退休职工中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破产企业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序清偿,按规定发放。
(三)2012年7月20日前已经破产关闭的原市属国有、集体企业。退休职工中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市财政统筹解决,分批发放。对201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员,逐年分批发放(如:2018年发放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2019年发放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以此类推),直至所有符合条件人员退休完毕。
3.所需证件:
(1)《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若证件丢失,须携带本人补证申请书、双方户口簿、双方单位证明(证明办理《光荣证》的时间和丢失原因)、已办过《光荣证》的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补办。
(3)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若有关证件丢失,须提供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未享受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的证明材料(已享受退休工资加发5%的不再享受此补助)。
4.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每年7月底前,符合本年度发放范围的退休人员携带规定的证件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外迁人员还要提供原户籍地计划生育奖励情况证明材料)。符合条件但已死亡的,由其配偶或子女代为申请。
(2)村(居)受理。村(居)委会进行登记、汇总、核查、公示。确认无误后于8月底前向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上报相关证件及复印件。
(3)镇(街道办事处)级复核。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复核申请人状况后,原件退回本人,汇总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上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4)市级审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进行审核,无异议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资金拨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5)资金发放。代发机构根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供的名单及发放数额,及时将补助经费划转到个人账户上,发放完毕后将存折送交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由其统一登记发放存折。
(四)已破产、关闭的原镇(街道办事处)属集体企业。退休职工中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镇(街道办事处)统筹解决。
四、相关部门及镇(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做好已破产的原市属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资格审查和相关人员的一次性补助发放工作;及时掌握下年度退休人员的数量;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市财政局:根据摸底的情况及时将所需资金纳入下年度财政预算,并做好资金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市商务局:督促企业落实政策,对各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落实情况进行调查汇总;负责摸清已破产的原市属国有、集体企业退休职工享受人员底数。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认定胶州市注册登记已破产和关闭清算的国有、集体企业,确立发放企业范围。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做好发放人员资格审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及时受理正常运转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劳动仲裁申请。
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加强对养老补助金的审计监督,发现虚报、冒领、挪用、挤占、贪污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市信访局:做好一次性养老补助信访稳定工作。
企业所属镇(街道办事处):督促辖区内企业落实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摸清辖区内已破产的原市属国有、集体企业退休职工享受人员底数;及时解决原镇(街道办事处)属已破产、关闭集体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问题。
市商业总公司、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市进出口总公司:如实提供本单位已破产企业享受人员名单,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发放。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负责、对人口计生事业负责的高度,高度重视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工作,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和协调,加紧落实解决,推动人口计生工作稳定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部门配合,协调联动。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分工,自觉履行部门职责,切实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三)加强调度,督促落实。各级各部门要把企业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问题纳入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重点调度,多方监管,共同施治,督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自觉履行企业法人计划生育管理义务,尽快将此项工作兑现落实到位,切实维护企业职工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积极创造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