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关于落实城镇失业无业独生子女父母年老计划生育奖励实施方案
JZDR-2014-0020012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胶政办发〔201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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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胶州市落实城镇失业无业独生子女
父母年老计划生育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胶州市落实城镇失业无业独生子女父母年老计划生育奖励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0日
胶州市关于落实城镇失业无业
独生子女父母年老计划生育奖励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我市城镇失业无业独生子女父母年老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进一步拓展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享受改革发展成果的范围,推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城乡一体化,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通过落实城镇失业无业独生子女父母年老计划生育奖励,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进一步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兑现政府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的承诺,推动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发展。
(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三)立足当前,着眼未来,建立和完善城镇失业无业独生子女父母年老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体系。
(四)统筹考虑城乡计划生育奖励机制一体化。
三、适用人员范围
(一)城镇失业无业独生子女父母年老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本人为胶州市城镇居民户口,年满60周岁(年龄已经超过60 周岁的,从方案执行之日起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
3.只生育(含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无同一生父或同一生母的兄弟姐妹)且持有效《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未享受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的城镇失业无业人员。
(二)身份界定
1.从事灵活就业参保退休人员:从事灵活就业,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在所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适用本方案);
2.无业人员:城镇无业居民且没有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其身份界定由村(居)委会审查、户口所在地镇(办)负责并出具相关证明,在发放奖励金时一并存档备查。
(三)在奖励金发放期间,奖励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后又再生育、收养子女的;
2.户口迁出到胶州市以外的;
3.奖励对象死亡的;
4.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达三级以上,改享计划生育家庭
特别扶助金的。
四、奖励标准及发放形式
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22号),建立我市城镇失业无业独生子女父母年老计划生育奖励制度,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每年发放一次,10月份审核确认资格,12月份进行发放。
奖励所需经费由市人口计生局审核测算,并列入市财政当年预算。资金发放方法采取直通车方式,由市人口计生局将奖励金拨至代发机构,由代发机构将奖励金划入奖励对象个人银行存折。
五、发放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携带有关证件(附件1)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填写《胶州市城镇失业无业独生子女父母年老计划生育奖励申报表》(附件2)一式三份。
(二)村(居)委会核实:由村(居)委会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该村(居)委会公示7个工作日后,群众无异议的加盖公章报镇(办)计生办复审。同时,出具申请人未享受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的证明材料及其婚育状况证明。
(三)镇(办)计生办受理:镇(办)计生办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奖励对象有关情况安排2名以上人员入村(居)调查核实,据实出具调查情况报告。复审符合条件的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同时填写《审批表》(汇总表),并报市人口计生局。镇(办)人口计生办在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公安派出所等部门核实情况。
(四)市人口计生局确认:市人口计生局对镇(办)上报的奖励对象进行审核确认后,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口计生局提供的审核名单及发放数额,及时拨付奖励资金。
六、责任分工
落实城镇失业无业独生子女父母年老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此项工作。
市人口计生局负责做好资金测算并及时申请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将奖励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协同市人口计生局对城镇失业人员身份认定;
镇(办)计生办负责城镇无业人员的认定、政策宣传,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做好资格审核和上报工作;
村(居)委会做好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公示等工作。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负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并积极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严格审批手续和制度落实,对审核不认真,把关不严或个人弄虚作假,套取奖励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附件:1.个人申请提交的有关证件
2.胶州市城镇失业无业独生子女父母年老计划生育
奖励申报表
附件1
个人申请提交的有关证件
1.本人及现存子女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及现存子女户口簿索引、单页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近期一寸照片3张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若证件丢失,可到女方户籍所在地补办)
6.本人结婚证(再婚家庭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丧偶的需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收养子女的需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未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年老计划生育奖励的证明材料(已享受退休工资加发5%的、已在原单位或原户籍地享受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等形式的奖励、补助的不再享受此奖励金)
附件2
胶州市城镇失业无业独生子女父母年老计划生育奖励申报表
胶州市 镇(办) 村(居)委会
本人照片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户口性质 | 原工作单位 | 婚姻 状况 | 婚姻变 动时间 | |||
本人信息 | ||||||||||
配偶信息 | ||||||||||
子女信息 | 独生子女证号 | 退休证编号 | 退休时间 | |||||||
家庭地址(门牌号) | 联系电话 | |||||||||
本人申请 (补助原因) |
年 月 日 | |||||||||
村(居)委会 审议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 |||||||||
镇(街道办事处) 初审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 |||||||||
市人口计生局 审核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 |||||||||
备注 | ||||||||||
申报人签字: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市人口计生局、镇(办)、村(居)委会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