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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有效期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防治,保证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工作有规可依,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继续执行《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胶政发〔2020〕17号),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5月31日。
胶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6日
原文下载: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有效期的通知【PDF版】.pdf
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有效期的通知【WORD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