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胶州市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功能区,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胶州市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胶州市委 胶州市科技和组织部
2022 年 9 月 2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胶州市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集聚科技创新资源,进一步促进新型研发机构规范、快速、健康发展,打造一批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更好地引进培育高层次人才队伍,推进高效能成果转化,为同心同向建设现代化上合新区提供强大创新动能和人才支撑,根据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1〕11号)、青岛市科技局《青岛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青科规〔202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主要是指聚焦重点产业发展领域的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等活动,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实施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组织,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第三条 胶州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认定、指导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政府部门、产业园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产业联盟、海内外人才团队以及其他投资主体单独或联合出资,在本市注册成立独立法人机构;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稳定的资金来源,注册后运营一年以上。
(二)具有稳定的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上年度研发投入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设施、科研仪器以及固定场地。
(三)符合本市战略发展布局和支柱产业发展规划。重点聚焦上合新区“5-2-1”产业体系发展需要,具有详细的建设方案、明确的发展方向和战略规划、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以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技术服务为主,形成工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与孵化育成一体化的功能体系。
(四)近两年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五条 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场地、技术研发、项目配套等方面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一)场所支持。各镇街、功能区负责做好新引进的新型研发机构办公和研发场所支持。根据实际需要,连续三年给予机构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场所免费使用支持或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人民币(货币名称下同)的场所租金补贴。场所支持期间,相关机构不得转租或将场所挪作他用。
(二)资金支持。对重点支持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及综合评估情况,通过“一事一议”给予最高不超过1亿元的股权投资支持,保障其基本运行、人才引育、设备购置等。
(三)备案奖励。对通过山东省科技厅首次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通过青岛市科技局首次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两级备案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四)研发投入奖励。对新型研发机构本年度发生的研发投入,按照较上年度新增部分(扣除本年度各级财政部门拨付的研发项目奖补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且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五)项目配套支持。对承担国家级、山东省级、青岛市级重点研发项目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上级财政拨付到位项目经费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且不超过 500万元的配套支持。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六条 每年定期对新型研发机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引育、企业孵化、体制建设等方面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后续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定期报备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财务审计报告等,及时报告重大研发成果、科研计划项目进展情况,以及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变化事项。
第八条 获得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新型研发机构,须遵守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纳入研发投入统计。各新型研发机构要切实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财政、审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财政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拨付、资产管理和审计等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对胶州市委、市政府重点扶持的机构或本市产业发展急需的机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条 本办法由胶州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 年9月27日。
原文下载:关于印发《胶州市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doc
胶州市科技和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9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