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上合新区优秀企业家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功能区,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上合新区优秀企业家评选表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胶州市委 中共胶州市委 胶州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统战部 组织部
胶州市财政局 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0月17日
上合新区优秀企业家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企业家精神,激发企业家创新创业活力,推进“5-2-1”产业体系建设,打造工业互联网国际化创新示范区,根据《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高效解决企业问题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胶政发〔2022〕12号)精神,按照山东省、青岛市表彰奖励优秀企业家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合新区优秀企业家每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评选表彰上合新区优秀企业家10名,有效期3年。
第三条 上合新区优秀企业家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第四条 在上合新区(胶州市区域)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任职3年以上,可参与评选。
第二章 标准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做到“两个维护”,爱党爱国,产业报国,对国家、民族怀有崇高使命感和强烈责任感。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投身社会公益事业,真诚回报社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深入践行“全域统筹、一核引领、三区联动”的工作方略,做创新发展的探索者、组织者、引领者。精益求精,追求卓越,永不满足,坚守实业,突出主业,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着力打造百年企业。
(三)做诚信守法的表率,依法经营。近3年内无较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
第六条 评选上合新区优秀企业家的,在基本条件基础上,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国内影响力或为省内、青岛市内知名企业家,具有独到的经营思想和管理模式,具有全球化视野和杰出领导力。
(二)组织实施对全市或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产业转型升级中作出突出贡献。
(三)加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企业研发投入强度高,技术创新能力居省内或行业前列。品牌影响力大,是省内或行业内知名品牌,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为省内前3名。
(四)企业稳定、健康、高质量发展,资产质量优良,企业营业(销售)收入连续3年复合增长。工业、建筑及房地产、交通、通信、商贸、物流等领域的企业营业(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或年度缴纳税金3000万元以上;或“十强”产业和“四新”领域龙头企业、细分市场单项冠军和“专精特新”企业。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组织申报。成立由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等7个部门组成的上合新区优秀企业家评选表彰工作专班,专班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各参与评选的企业家向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提交申报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审核后,将推荐人选、申报材料报上合新区优秀企业家评选表彰工作专班。
第八条 评审遴选。上合新区优秀企业家评选表彰工作专班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审小组,制定评选指标体系,对推荐人选进行打分评选,研究提出表彰建议人选。
第九条 征求意见。征求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政法委、市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对表彰建议人选进行审核。
第十条 组织公示。在市级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存在影响表彰问题的,不再作为表彰对象,不再递补。
第十一条 研究审定。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发文公布并进行表彰。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二条 评选为上合新区优秀企业家,授予“上合新区优秀企业家”称号,每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发至受奖人员个人银行账户,个税自理。
第十三条 对授予称号的企业家,聘请其担任上合新区经济发展顾问,邀请顾问参加重要经济会议,涉及企业的重大政策要征求顾问意见。
第十四条 在医疗保健方面,开通就诊绿色通道,提供名医专家导医服务,提供健康体检、咨询评估、动态监测等健康服务。
第十五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两代表一委员”、劳动模范、道德模范、拔尖人才等荣誉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搭建企业家学习交流合作平台,实行青年企业家培养“导师制”,聘请评选的优秀企业家担任导师,为青年企业家讲授发展经验,全面提升青年企业家素质和能力。
第十七条 加强宣传报道,总结宣传优秀企业家的典型经验,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尊重、关心、爱护企业家的社会氛围。
第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已经被授予称号的企业家,一经发现申报时个人或企业有违法违纪、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撤销所获奖项,收回其证书,取消因获得荣誉而享有的相应待遇,追回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7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原文下载:(胶科工信字〔2022〕60号)关于印发《上合新区优秀企业家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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