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办事服务指南
办事服务指南
项目名称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项目编号 | 370115057000 |
项目属性 | 行政许可 |
实施机构 | 胶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十七条:“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纸,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进行施工建设。” 3、《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11月27日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六条:“乡村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八条:“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集中居住区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使用宅基地进行村民自建住宅建设的,村民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将本条规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权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由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委托机关的名义直接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4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土地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庄规划,对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提出审查意见,报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民新建、改建住宅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由村民委员会组织进行公示,并将公示意见与建房申请一并报镇人民政府审查。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建房条件的,报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住宅进行恢复性建设的,按照前列规定公示、审查后,由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 [2019]6号)“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一)明确申请审查程序。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二)完善审核批准机制。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乡镇政府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审批工作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本省(区、市)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6、《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通知》(2017年12月22日平度市规划局下发)第四项:“村庄规划的实施:在村庄建设用地上进行农村村民自建住宅、新型农村社区、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依法应当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审批流程 | 受理(即办) — 审查(1个工作日) — 决定(即办) |
审批期限 |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受理条件 | 一、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新办) 1. 村(居)民委员会同意; 2. 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的); 3. 按程序完成公示; 4. 街道办事处初审。 二、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 1. 街道办事处(镇)关于变更的初审意见; 2. 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3. 规划变更涉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按程序完成设计方案变更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4.涉及相关部门审查事项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
申请材料 | 一、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新办): 1.申请表1份;(“宅基地自建房项目”填写表1,“宅基地自建房以外项目”填写表2) 2.设计方案3份;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宅基地自建房项目除外)。 (注:申请人向街道办事处(镇)提出申请,由各街道办事处(镇)受理并提出初审后到胶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进行申报) 二、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 1.申请表。 2.变更设计方案(农村宅基地自建房以外项目还需提供电子文件),规划变更涉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提供利害关系人书面意见。。 3.街道办事处关于变更的初审意见(农村宅基地自建房以外项目在申请表中出具意见); (注:申请人向街道办事处(镇)提出申请,由各街道办事处(镇)受理并提出变更的初审意见后,到胶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进行申报。) |
实施标准范围 | 全市 |
是否收费 依据标准 | 否 |
承办机构、联系方式和地址 | 胶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胶州市北京路2号行政服务西楼裙三楼一事全办窗口 电话:0532-82206367;0532-82209023;0532-82206367 |
监督投诉途径 | 窗口地址:山东省胶州市北京路2号行政服务西楼裙三楼导询台 |
附件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村宅基地自建房项目).docx
附件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村宅基地自建房以外项目).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