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高等学校毕业生自愿到区(市)特殊教育学校任教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办法〉的通知》和《青岛市教育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14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市区(市)特殊教育学校任教,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往届毕业生,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财政给予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校应届毕业生是指我国境内经国家和省正式批准设立的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毕业当年12月31日后就业的视为往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不享受补偿政策。
第四条 本办法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由毕业生就业所在区(市)财政承担。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3年后,补偿资金于次年一次性发放给学生本人。
第五条 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的高校毕业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服务期间工作考核合格。
第六条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金额,2014年秋季学期以前,毕业生在高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每年实际缴纳学费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均低于6000元的,按其中的高项据实给予补偿。
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专科生阶段高于8000元、研究生阶段高于12000元的,分别按每年8000元和1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专科生阶段均低于8000元的,研究生阶段低于12000元的,按其中的高项据实给予补偿。
第七条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在校学习时间低于规定学制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第八条 补偿资金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填写《青岛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简称《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分别由毕业高校和毕业生就业单位审核后,于每年9月30日前将《申请表》提交就业所在区(市)教体局。提交《申请表》时应一并提交以下资料: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如: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高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银行借记卡复印件一份、由就业单位盖章的工资发放证明。
在3年服务期内,经提拔或调动后,工作单位仍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应同时出具与所有工作单位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如: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和由就业单位盖章的工资发放证明,证明其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性质符合补偿政策条件,且服务期连续,没有间隔期。
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在受理期内未提交申请的,统一纳入下一年度补报。
(二)各区(市)教体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于当年10月15日前将《青岛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经费申请汇总表》(简称《汇总表》,附件2)上报青岛市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三)各区(市)财政局于下年度3月底前将所需资金拨付至各区(市)教体局。
(四)各区(市)教体局在收到财政资金1个月内将补偿经费汇入学生的个人账户。尚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补偿资金由学生本人先用于偿还贷款。
(五)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汇总表》和补偿资金的汇款凭证,由各区(市)教体局建立档案备查。
第九条 各区(市)教体局、有关高校及毕业生就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审核工作。对于弄虚作假的单位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将收回补偿资金外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9月14日印发